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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从业禁止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隔离带”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1-02 20:40

  人民法院要将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强化工作衔接,加强普法宣传,为营造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明确了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具体规则及职责分工、工作衔接等问题。《意见》的出台,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严格执行教职员工违法犯罪从业禁止制度,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指导和遵循。

  从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看,教职员工利用自身职业便利,对学生实施猥亵或者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案件不在少数。这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侵害行为,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更会导致未成年人心理上受到严重摧残,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意见》要求,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创新亮点,将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强化工作衔接,加强普法宣传,为营造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要抓住重点,严格依法办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人民法院也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针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即在判决中是否要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中央有部署,立法有要求,人民法院行动迅速。《意见》施行当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即作出了全国首例对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宣告终身禁业的判决。随后,甘肃、江苏、湖南、黑龙江等地也陆续宣判了各省的终身禁业“第一案”。上述案件的判决,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能够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要突破难点,忠实履行职责。过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个别人员隐瞒犯罪情况仍能从事教育职业,存在安全隐患。对此,《意见》规定对于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如此,便实现了司法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畅通了两者之间的沟通渠道,有利于从业禁止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能够有效避免教育行政部门因为不知情而招录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教职人员的情况发生。对于教职员工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是否还要受到处理、处分和处罚等问题,《意见》明确刑事处罚并不免除行政处理,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提出建议。

  要创新亮点,加强普法宣传。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业禁止制度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落实该项制度需要多方发力,共同推进,合力落实。一方面,人民法院要立足本职工作,严惩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教职员工,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另一方面,要坚决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促使用人单位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防止被禁业人员再进入教职队伍。此外,人民法院还要履行监督义务,对于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从业禁止制度的单位,要及时提出建议,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同步推进,共同筑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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