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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删帖”非法,“删帖费”被收缴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4-25 16:39

  近年来,为了消除网络上的负面信息,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花费人力物力进行删帖处理,催生出网络“有偿删帖”这一灰色产业。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传媒公司提供网络删帖服务,要求支付服务费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确认删帖服务协议无效,同时出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30万元删帖服务费予以收缴。

  传媒公司追讨删帖“服务费”

  S集团系一家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公司,旗下拥有多家上市公司和控股企业,并发行有股票、基金和债券等。2018年,互联网上出现“S集团资管计划违约”“S集团债券违约”“S集团倒了吗”等信息,对S集团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处理上述负面舆情信息,S集团的独资子公司S品牌公司与Y传媒公司签订《网络舆情管理协议》,主要约定Y传媒公司接受S品牌公司的委托,通过在某互联网平台用户反馈页面申诉或联系客服等方式,对某互联网平台电脑端及手机移动端显示的涉及S集团的负面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处理,S品牌公司按照实际处理信息的数量支付服务费。合同履行过程中,S品牌公司向Y传媒公司支付了共计30万元服务费。后Y传媒公司向S品牌公司发送《催款函》,载明根据工作量完成情况,共产生服务费132.5万元,因催款未果,遂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服务费。

  S品牌公司认为,根据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论坛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删除信息或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公司认为,案涉的《网络舆情管理协议》虽以网络舆情管理名义签订,但实际约定由Y传媒公司为S品牌公司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即“有偿删帖”服务,该行为不仅侵害民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监督权,还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合同,故S品牌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亦无需向Y传媒公司支付删帖服务费。同时,合同无效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Y传媒公司收取服务费已无法律依据,遂反诉主张返还30万元删帖服务费。

  雨花台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无效,驳回Y传媒公司诉讼请求,并判决某传媒公司返还30万元删帖服务费。Y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协议无效 删帖服务费被收缴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Y传媒公司在未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以向某互联网平台申诉等方式,消除涉及S集团的负面信息并收取服务费,其删除的信息中,部分信息属于网络用户上传的真实合法信息,该行为实际系“有偿删帖”行为。“有偿删帖”不仅扰乱互联网运行秩序,更损害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S集团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集团公司,向大众发行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Y传媒公司与S品牌公司约定的“有偿删帖”服务,将会导致S集团的信息无法被社会公众全面知晓,干扰投资者对S集团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甚至欺骗、误导投资者的投资意向,扰乱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同时该行为扰乱互联网运行秩序,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系不诚信行为。故双方签订的《网络舆情管理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为无效合同。

  法庭认为,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本案中,合同双方均为追求不当利益,均有较大过错。但S品牌公司“有偿删帖”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如以互相返还方式进行合同无效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利,会导致类似有损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

  为倡导诚信的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的功能,并发挥法律保留司法权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南京中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网络舆情管理协议》无效,驳回两公司的诉求。南京中院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对Y传媒公司收取的30万元删帖费予以收缴。

  发送司法建议书 督促互联网公司加强监管

  为督促相关互联网公司在审查删除、屏蔽网络信息申请时,充分审核申请文件和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关系,该案判决后,南京中院向涉案的某互联网平台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公司严格审查、核实申请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申请人上传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经办人授权手续、身份证明在内的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把好防范“有偿删帖”第一关。

  随后,该互联网平台函告南京中院,表示该公司将依法不断优化完善投诉处理路径和判断标准,严格审查、核实投诉人投诉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该公司还表示,一直以来对“有偿删帖”采取零容忍态度,为用户提供了详细的举报路径,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公告警示、民事刑事诉讼等方式,多维度整治“有偿删帖”行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投诉处理路径和内容审查机制的优化完善,持续整治“有偿删帖”行为,协调好公众知情权与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营造良好稳健的互联网运行秩序。

  观察思考

  “有偿删帖”方式得不偿失

  网络是社会大众获取信息,发表对各种社会事件观点和看法的重要途径,是信息化时代社会公众对政府、企业和个人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渠道。“有偿删帖”这种人为控制信息传播与操控舆论导向的行为,会损害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侵害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有偿删帖”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删除网络用户上传的真实合法信息,不仅难以获得相应报酬,还有可能触犯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个人和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法官提醒:网络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监管和保护,一些单位和个人面对网络负面信息,想花钱了事,找“网络水军”删除负面信息,该行为会助长网络“有偿删帖”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故权利人面对虚拟网络的负面“声音”时,应当运用正当渠道和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公民和企业如果在网络中发现侵犯自己权益的信息时,如何通过合法途径删除这些侵权信息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简单来说,公民和企业在网络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侵权信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信息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比如侵权信息属于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信息,或属于泄露的公民个人身份、隐私信息等。网站管理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发出相关信息的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自由”自然也需要边界与规则,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需要治理。公民和企业删帖要谨慎从事,删帖人向相关网站举证并发出删除信息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通过“网络水军”以“有偿删帖”方式删除信息终究会得不偿失。(陈宏军 张凌 张珂瑶)


(责编:薄晨棣、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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