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以拖欠服务费为由一次只售5度电 业主维权获胜诉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7-05-26 07:51
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物业公司限制业主购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消息,该院判决物业公司侵犯业主权益,并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王先生在北京某商圈大厦内有一套商住房,用于对外出租。购房时,开发商承诺房屋系公寓式酒店。购房后,王先生发现有差异,且认为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物业费比其他业主高。双方产生争议,未能协商解决。2014年起,王先生拒交物业费。
此前,王先生与物业公司协议,委托代收代缴电费并需持卡在物业公司购电。因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从2015年起限制王先生及其承租人购电。起初每日售电一次、后逐渐放开至每日可多次购电,但每次只售5度电。上述行为导致王先生遭三位承租人提前解约。
2017年,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正常售电并赔偿限电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误工损失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等费用的,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变相限制专业服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限电行为。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由此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法官禹霖华介绍,近年来,涉物业纠纷类案件呈现频发态势。常见类型包括:物业公司就业主拖欠物业费、照明费、车位费、卫生费、电梯费及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供暖费等向每一位业主提起诉讼的案件,因小区内欠费业主往往数量较多,所以这类案件最常见、数量大。
此外,法官介绍,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要求原物业公司移交物业和相应资料,以及业主就物业公司的违约、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等案件也时有发生。
“物业服务有瑕疵、个别业主私搭乱建等因素是造成物业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禹霖华表示,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不合格也是业主应诉时常提到的理由。一些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有瑕疵,导致业主以此为由拒绝交纳各项费用。此外,业主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不积极解决而将业主推向物业公司,或物业公司不协调解决也是造成纠纷的多发原因之一。
司法实践中,一些业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私搭乱建,圈占绿地,在楼道中乱放物品,在未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怠于法律赋予的权利、任其发展,导致守法业主不满;业委会成立后因更换原物业企业导致与之产生矛盾,原物业不依法移交物业和相应资料等也易导致物业纠纷多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宁表示,实践中,业主维权普遍存在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手段单一、举证能力差等问题,导致不能有效维权。对此,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运用法律的武器,多种渠道正当维权、理性维权。业主在维护其权益时,除了拒交物业费之外缺少其他有效的维权手段。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存在明显差距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者返还多交的物业费用,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权力。
第二,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是当事人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依据。但实践中,业主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方面往往处于弱势,举证不力成为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求助调解组织协助化解物业纠纷。居民可求助社区协调组织,双方可就有关纠纷的自行解决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不仅能维持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也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标准。
(责任编辑:媛媛)